2017年6月24日 星期六

亞泥案推給環評是在打假球

環保團體22日到行政院遞交21萬人連署書,要求撤銷亞泥展限。

原文刊登於《信傳媒》

文‧朱淑娟 2017.6.23

針對亞泥新城山礦場展限涉違法一事,經濟部19日開記者會以「查無不法」輕輕閃過。而之前行政院長林全回應,暫停目前已提出的42件採礦展限案,同時承諾未來礦業法修正通過後,過去未做環評的礦場要補做環評。這很明顯是以拖待變,而且轉移焦點把責任推給環評,並無助於解決亞泥案的爭議。

首先亞泥案展限是否違法、跟未來礦場要不要做環評是兩件事。而為什麼說打假球,就像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說的,依礦業法第13條規定,提出展限到准駁之前,採礦權依然有效。也就是說業者提出展限申請後,只要經濟部未決定前,就可以繼續採礦,所謂暫停對業者並無影響。

其二,依照經濟部礦務局統計,全國礦區有237個,已做過環評有28個,其他兩百多個礦場還沒做環評,要依據什麼法令溯及既往要求補做?

行政院說,未來會在礦業法修正案中要求,但一個開發行為該不該做環評,是在「環評應實施認定標準」來規範,符合該做環評的就做,不需要的就不用,通常不會在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特別提到環評,否則業者將無所依循。所以,行政院說未來會在礦業法中規定要做環評,應該是不可能的。

現在以及未來的環評,無法解決亞泥案的爭議

而依現行「應實施環評認定標準」第11條規定,只有新案的探礦、採礦符合一定規模要做環評。雖然這個標準目前正在修正,未來計畫納入「已核定礦業用地之礦業權展限」也要做,但程序還在進行中,未來如何還未知。

就算依草案修正通過,也只有礦場提出展限時才要做,並未溯及既往,如何要求那兩百多個礦場補做環評?如果行政院真有心的話,應該加入溯及既往條款,這兩百多個礦場就有補做環評的機會,否則只是空口說白話。

或許行政院會說,溯及既往並非法律適用原則,但其實也可以適用法規命令,但環保署會解釋溯及既往抵觸母法,因為環評是提出新案時才要做。果然事後經濟部很內行的只說會配合環保署修法,至於該如何做自己都還不知道。

而經濟部在說明未違法展限亞泥案時,提到不適用環評第28條,但並未說明為什麼不適用。這條指:「本法施行前已實施而尚未完成之開發行為,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開發單位辦理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

環保署說明不適用的理由是,所謂開發行為,是指規劃、施工、營運前,亞泥已經在營運,並非「尚未完成的開發案」。不過亞泥案引起這麼大的環境爭議,立刻要求業者提出環境調查並不為過,雖然這條也沒有否決權,但至少可以逼亞泥面對自己造成的環境問題。如果林全連這個都不做,那是在承諾什麼?

至於說明年要做政策環評更是在敷衍,誰都知道政策環評非但無牙、也非老虎,因為政策環評只有建議權,而經濟部根本可以不必理會。

經濟部不要推給環評,自己就有責任面對

經濟部不要把亞泥案推給環評,自己就要面對,目前經濟部所謂的「查無不法」太過自圓其說且狹隘。例如指已依礦業法第31條、27條詢問14個部會,但這只是問有沒有位於不得採礦的地域,並未進一步就其他事項表達意見。

二、亞泥新城山採礦場部分地區位於「山崩地滑敏感區及土石流潛勢溪流」,依地質法第8條規定,土地開發行為開發前應做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經濟部竟然可以解釋成「礦業權展限不是地質法所謂的土地開發行為」。這可能需要經過一番辯論了,當年地質法的立法宗旨是這樣隨便切割的嗎?

三、依礦業法第38條規定,如果礦業經營有妨害公益無法補救,就可以廢止礦業權。經濟部對這條的解釋是「查無因採礦影響公共安全或發生災害之情事」,這樣的解釋同樣過於狹隘且自說自話,如今有21萬人連署要求廢止亞泥展限案,這算不算公益、行政院要如何面對這波巨大的民意?

此外,地球公民基金會提到依原住民族基本法21條規定,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經濟部沒有這麼做,理由是依去年117日行政院的會議結論,只有新設才要,行政院的內部會議可以高於法律嗎?

如果行政院連亞泥案都要這樣一坳再坳,而不面對實質問題,人民對政府處理爭議的能力、誠意、以及信任感,恐怕將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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